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5个自然日 |
---|---|---|---|
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无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5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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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无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在离石辖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需依法批准,宣传品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
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设置审批表》原件2份;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现场彩色合成效果图原件1份;
4、具有特殊情况张贴、悬挂的证明(各种公益宣传或特殊纪念日宣传内容)原件1份;
5、张贴悬挂场所的情况说明以及所设位置业主同意证明原件1份
6、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注:提供复印件的需要查验原件。
1、受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申请,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2、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逐项审核,逐级审批。
3、通知:当事人受理审批结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