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
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无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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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无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在离石城建辖区范围内因各类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情况。占用公共场所须符合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1、《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审批表》原件2份;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1、受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卫绿化股(411)申请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2、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逐项审核,逐级审批
3、通知:当事人受理审批结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