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
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股409室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31314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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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股409室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31314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在离石辖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燃气经营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等。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1份;
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原件1份;
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原件1份;
7、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原件查看,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留存;
8、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1份;
1、受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股(409)申请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2、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逐项审核,逐级审批;
3、通知:当事人受理审批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