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
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股409室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31314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4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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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管理股409室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城建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31314 |
流程编号 | 55149507-0-XK-0014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3534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在离石城建辖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挖掘城市道路须符合市政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1.《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表》原件2份;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原件查验退回复印件1份;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施工现场安全围栏防护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及内容原件1份;
6、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1份;
7、挖掘道路费缴费凭证1份;
8、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
1、受理: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政股(409)申请告知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2、审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逐项审核,逐级审批;
3、通知:当事人受理审批结果。
挖掘道路费
晋价涉字[1993]第13号
晋价涉字[1993]第177号
吕行建字[1994]第131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