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1楼行政审批股105、106室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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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1楼行政审批股105、106室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相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一份。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