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1楼行政审批股105、106室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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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1楼行政审批股105、106室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有合法的种源来源;
3、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5、经营利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
7、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8、中药材收购、生产单位须有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养殖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合同;
3、兽医师聘书及其资格证书;
4、种源的合法来源证明。
5、经营利用提出书面申请;
6、营业执照或经营场所证明;
7、《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发放《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山西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