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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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林业局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林业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66283 |
流程编号 | 01269580-7-XK-00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336628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因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件、工矿业的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等要件复印件,林地权属证明,国有林地的主管部门意见和补偿协议,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临时占用林地需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森林经营单位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提供工程设施内容、项目批准文件或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使用林地面积等。
3、注册用户可在中国林业网“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下载申请表、现场查验表等
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二条(一)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实施占用林地。《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