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龙山路769号区委大院7号楼205室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人社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0801 |
流程编号 | 55410353-8-QT-0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401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事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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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龙山路769号区委大院7号楼205室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人社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0801 |
流程编号 | 55410353-8-QT-00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401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事类型 | 即办件 |
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审核办理材料以及档案是否真实齐全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根据委托者的不同情况,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