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区委大院7号楼207室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人社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2401 |
流程编号 | 55410353-8-QT-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401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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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区委大院7号楼207室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人社局 | 咨询电话 | 0358-8222401 |
流程编号 | 55410353-8-QT-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401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2、领取并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单位及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盖章
3、受理并提交人社局局务会研究
4、下发批复文件
5、辞职材料归档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