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E2722007-2-XK-001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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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E2722007-2-XK-0013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11〕14号)下放项目第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