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E2722007-2-XK-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E2722007-2-XK-0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2、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规模、范围等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计划部门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建设项目排水、排污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能说明对水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当排污口设置对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响的,还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