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19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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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19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2份, 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
3. 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均为原件及复印件2)
4. 因传统作业习惯申请跨海区作业时,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5.教学、科研等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时,需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无(因需要准备的材料难以用表格的形式总结,所需材料均为文字形式,所以无法提供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