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40763064-5-XK-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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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40763064-5-XK-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无固定格式)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 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胡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3.《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岩溶地下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4.《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5.《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胡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无(因需要准备的材料难以用表格的形式总结,所需材料均为文字形式,所以无法提供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