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年检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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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水产苗种的生产。
1. 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有效的养殖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现场核查
5.对养殖水质进行检查
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年检流程图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产苗种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无(因需要准备的材料难以用表格的形式总结,所需材料均为文字形式,所以无法提供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