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1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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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离石区政务大厅水利水保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水利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83-1-XK-0012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4051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按有关规定交纳开发补偿费;2、原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无矛盾、争议或者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无固定格式)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涉及入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第170项: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