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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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XK-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书;(1份)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1份)
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1份)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1份)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