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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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1份)
2、章程草案(符合民政局对于章程草案的格式规定);(1份)
3、场所使用证明;(1份)
4、发起人和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1份)5、会员名册;(1份)
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1份)
7、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1份)
8、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条 第一款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