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备案
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5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其它权力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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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T-0005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法人、自然人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该事项无受理条件。
1、艺术品备案申请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行政法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收购、销售、租赁;(二)经纪;(三)进出口经营;(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