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无 |
---|---|---|---|
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R-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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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区政务大厅二楼文化局行政审批窗口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主体 | 文化局 | 咨询电话 | 0358-3380201 |
流程编号 | 01269568-x-QR-0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358-8222903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办事类型 | 承诺件 |
1、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2、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3、保护要求,包括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目标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4、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5、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6、具有传承谱系和特定领域内的代表性、影响力;
7、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1、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基本情况;(1份)
2、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1份)
3、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1份)
4、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1份)
5、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1份)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证
不收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