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农村“房地一体”

调查确权及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于过去遗留问题,目前推进甚微,基础相当薄弱,距完成目标任务差距大。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吕梁市离石区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及其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所涉部门认真贯彻如期落实。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及

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及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6《不动产权籍调查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8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

9《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以确权登记为主线,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在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基础上,优先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未颁发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资料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并逐级汇交。

三、主要任务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两权”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因地制宜,灵活采取权籍调查方法。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的房屋调查成果,做好调查确权与统一登记的有机衔接。

(三)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建设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在建设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建库标准》的要求,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规范农村“房地一体”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每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登记。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办事流程,统筹进行“房地一体”调查,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源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暂不重新登记。有需求的可在完成“房地一体”权调查的基础上,逐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由申请人提交农房  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内容 

(一)因地制宜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全面稳步推进。在开展“房地一体”农村权籍调查时,要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按《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执行,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比如必要时结合实际情况,边界四至以地为主,房为辅,添加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辅助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物面积。

(二)分情况、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确权登记。

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登记确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2分阶段、分类依法妥善处理无权属来源资料

3超占面积、“一户多宅”问题

4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等问题

5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等其他问题

只进行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对于乱占耕地、违法占用生态保护区、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质量。

(三)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统一组织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进行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符合登记要求的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保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各村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既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又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推动农村改革步伐。

(二)落实经费保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区财政局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学习培训。

各乡(镇)、街道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户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办、村级要将工作层层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要注重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及时上报,有序推进,发现工作差距、存在问题,多措并举、迎头赶上,将农村不动产登记与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全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四)规范进行登记。

严格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标准开展“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严把质量关,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延续性。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依法办理登记业务,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经验交流。

目前,我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因限于过去遗留问题,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愿各乡镇街道办要同心协力,共同出策出力,为推进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发现好思路、好举措,好实践时及时梳理总结,形成典型经验。与此同时,认真关注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相互交流借鉴,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推广实践。

咨询电话:区自然资源局 822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