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和省住建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需执行省、市、区制定的农村自建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含厨房)及用于其他居住服务的配套设施或者村集体、其他组织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以下简称Ⅰ类房屋); 

(二) 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以下简称Ⅱ类房屋)。 

第二章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Ⅰ类房屋)

第六条 建房人是农村Ⅰ类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建房人必须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房人在农村Ⅰ类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选择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后,开工30日前,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 

第九条 建房人应当从下列图纸中选用设计图: 

(一)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二)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或绘制的设计图; 

(三)有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图。 

第十条 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申请开工,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确认宅基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建房图纸和建房合同资料等前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通知监理服务单位介入,开展质量安全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建房人按照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等约定,完成建设后,提交相关建房合格资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签署《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登记表》,验收后30日内,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Ⅰ类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Ⅰ类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十三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Ⅰ类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农村Ⅰ类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按新建项目履行建房程序。 

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办理。 

第三章 农村其他房屋(Ⅱ类房屋)

第十五条  农村其他房屋(Ⅱ类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人对农村Ⅱ类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审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区住建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农村Ⅱ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工作,完善相关制度。 

(一)拟定Ⅰ类房屋开工登记表;(附件1) 

(二)拟定Ⅰ类房屋竣工验收表;(附件2) 

(三)拟定Ⅰ类房屋建房合同示范文本; 

(四)制定Ⅰ类房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五)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制度; 

(六)编制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应予以公布,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Ⅰ类房屋建设工作和安全鉴定工作,对农村Ⅱ类房屋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经过培训的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按照区域整体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协议,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房屋的全面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Ⅰ类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Ⅱ类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成立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具体实施农村房屋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Ⅰ类房屋建筑活动的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Ⅰ类房屋建筑活动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Ⅱ类房屋负日常巡查和现场管理责任,对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建筑材料供应、建筑施工过程等进行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移交有关区职能部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指导下做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将农村房屋质量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建房人)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登记、巡查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房人是农村Ⅰ类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农村Ⅰ类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个人)等参建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农村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等责任,并对所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Ⅰ类房屋参建方(建房人、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须服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Ⅰ类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Ⅰ类房屋的,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处置;涉及到农村Ⅱ类房屋的,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及时报送区住建局。 

(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三)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Ⅰ类房屋建筑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Ⅰ类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Ⅰ类房屋投入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Ⅰ类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住建局应当因地制宜,提供农村Ⅰ类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局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进行培训考核和信用管理,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区人社局配合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培训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住建局应当督促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Ⅰ类房屋建设技术与质量的普及宣传,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通过会议培训、宣传标语、微信公众号宣传等方式,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识。 

第三十条 区住建局应当联合相关社会团体开展下乡服务,抽调相关建筑专家和技术骨干参与农房设计和建设的实施指导,提升农房安全性和建筑品质。 

第三十一条 区住建局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Ⅰ类房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房屋建筑企业设立的农房建设分公司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离石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2.离石区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咨询电话:区住建局 822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