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推进农村自建房“四办法” 

“一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推进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推进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的公告》(简称“四办法、一标准”)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四办法、一标准”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的二十字方针,规范执行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有效提升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三)坚持批新收旧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新的宅基地审批后90日内,退还本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坚持审批管理公开原则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行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五公开”制度。 

三、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今年年底初步形成区乡两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数据库,制定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方案,出台规划审批管理、房屋建筑监管实施细则。2022年底,初步建立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2023年底,实现农村自建房全统计、全管理、全达标,健全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经营、流转、监管等制度。 

四、重点工作 

(一)组织摸底调查 

1.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及需求调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工作,深入排查已建成的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盘活利用情况等。调查工作完成后,以村、组建立宅基地管理台账,台账包含宅基地权利人、户人口数、地类、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批准时间、四至方位,是否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是否属无宅及转让、赠送宅基地等内容。结合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分析现有宅基地使用与管理短板,分类建立底数和问题清单。2021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10月底前完成统计汇总,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开展农村现存房屋安全调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4号)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房排查整治办函〔2020〕8号)、吕梁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査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城乡房屋排查整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吕房排查整治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由住建局牵头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范排査、鉴定、整治、验收程序,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现存房屋安全调查摸底整改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调查。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按照省市区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排查任务要求,指导乡镇(街道)深入调查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情况。要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数据库,制定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联合对农村自建房经营场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摸排核查,及时发现隐患,依法依规处置,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021年底前,完成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査整改台账建立工作。(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开展规范化管理 

1、实施规划编制。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必须结合我区城市建设空间规划,明确今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界址范围。规划完成后,一并纳入农村宅基地调查统计数据库范畴。(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强审批管理。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吕农发〔2021〕28号),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标准、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审批验收,全面落实“五公开、三到场”要求。(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严格质量监管。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农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2021年底前住建部门组织完成首轮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并发放合格证书,组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适应建设需求数量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用于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2021年底前编制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区级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4、强化经营监管。按照《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审管登记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要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多部门参与,区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放活经营审批,严格执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范房屋审核,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且每半年将核查信息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 

(三)先行试点工作 

选择两个乡镇(街道)作为全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的工作试点,对已建成的农村自建房开展精准排查摸底和监督管理,对新建农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要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新实践、大胆尝试,有力推进试点工作,做到试点内容细化、具体措施实化、改革成果具体化,为全面推进“四办法一标准”落地探索模式、积累经验。 

(四)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办法细则。由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监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宅基地产权流转的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成后,下发乡镇(街道),统一执行。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离石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机构和工作职责见附表),负责区宅基地审批领导管理协调推进工作。2021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协调推进工作,并设立专门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参与的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联审联办制度。 

(二)明确任务职责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职,主动担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牵头负责制定我区落实“四办法、一标准”实施细则,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制定相关制度;负责协调区农经、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流转、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区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时主动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报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宅基地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指导乡镇(街道)村编制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配合、支持区农业农村、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抓好宅基地改革、管理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农村宅基地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加强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村房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属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宅基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房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规范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建设;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时完成调查,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快速消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根据农民用房需求制定具体建房方案,科学规范宅基地规模和布局;负责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强化日常监管。 

村级组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四办法、一标准”要求,严格审查本村村民建房资格,收集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基本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对村域内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宅基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住宅小区建设,积极引导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房行为,及时有效制止、防止、上报村民自建房违法建设行为。属危房改造,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原用途重建的,由村委会负责审查建设方案,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区住建局备案后按规定建设;结合本村资源优势、特色产业等因素,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及农产品冷链仓储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 

其他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备案与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互通。 

(三)充分宣传发动 

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法规,重点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格条件、建房标准、审批流程、规划要求等关键信息。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印制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宣传手册,让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家喻户晓,积极引导村民进一步增强按规定用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组织开展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业务员、村“两委”负责人开展一轮系统培训,2021年要完成相关人员培训全覆盖,将工作培训作为宣传动员和政策解读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业务人员审批水平和审批效率。 

(四)严肃工作纪律 

要进一步加大宅基地管理使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的力度,用严肃的问责倒逼监管责任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审批和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本《通知》下发后,再发生新的违法用地,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承担第一责任,乡镇(街道)要承担领导责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凡动态巡查、制止不力,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的,要严格追究巡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对于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将移送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吕梁市离石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推进 

协调领导小组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流程图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 

推进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刘文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武平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兵兵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张利国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振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薛青翔ﻩ   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冯旺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马小兵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卫平    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任文君    滨河街道办主任 

牛  梅    凤山街道办主任 

王文娟    莲花池街道办主任 

刘卫峰    城北街道办主任 

李小伟    交口街道办主任 

刘  方    田家会街道办主任 

薛志韧    西属巴街道办主任 

高晋军    吴城镇镇长 

薛  军    信义镇镇长 

赵朱贵    枣林乡乡长 

陈  楠    坪头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刘武平兼任,副主任由李卫平兼任。 

工作职责: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妥善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附件2 :

附件3: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月     日

附件4:

咨询电话: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338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