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河、凤山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吕梁市离石区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七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请吕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离石区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安排,区政府负责对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了规范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吕梁市文丰路拓宽改造项目规划区。凤山路与文丰路交汇处乔家沟村口至前进北街滨河北路口。

第三条 征收与补偿主体为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吕梁市离石区文丰路拓宽改造和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房屋与土地征收指挥部为房屋征收部门;滨河街道办事处和凤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 签约期限:50日。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起计算。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市、区住建、规划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的职工住房(宿舍)对房屋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可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确认为不应补偿的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章 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工作。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宅基地类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合法证件,且合法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正房应补偿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小于或等于实际面积情形)。

(二)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合法证件,但合法证件未载明建筑面积或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合法证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予补偿或现有房屋超出证载面积的,正房一层、二层、三层应补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四层及四层以上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货币补贴。

(三)村民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正房只修建一层的,可按结算价(李家沟、中波台、七里滩3500元/㎡;新区国投5000元/㎡)多安置90㎡住宅房屋,若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四)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可按结算价(李家沟、中波台、七里滩3500元/㎡;新区国投5000元/㎡)安置150㎡住宅房屋,若需增加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五)以前曾经转让过房屋或宅基地的,不得享受本条第(三)、(四)款优惠。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为单位集资房或商品房的征收补偿原则

正房应补偿面积以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的房屋面积为准。批准建筑面积以外,紧邻被征收房屋的自建房屋及统一修建的附属房屋,全部按附房对待。

第二十一条 附房按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正房地下室层高在2.2m以上(包括2.2m)的,按实际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层高不达2.2m的,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全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半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由单价上浮30%的正房应补偿面积评估价、其它房屋评估价、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评估价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方式为异地期房安置,安置地点为七里滩、中波台、李家沟和新区国投。其中,七里滩、中波台安置房屋设计容积率为4.0,李家沟安置房屋设计容积率为2.7,新区国投安置房屋设计容积率为2.0。

选择李家沟、七里滩和中波台安置的,正房按1:1.3,地下室按1:1安置住宅房屋。

选择新区国投安置的,正房按1:1.1,地下室按1:1安置。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实际安置面积享受400元/㎡装修补贴。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其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在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购买停车位,每户限1个。

第二十六条 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证件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 认定为非住宅。

第二十八条 对合法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除包括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营业性商铺,原则上坚持“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营业性商铺。

第三十一条 征收有合法用地、建设审批、合法经营手续,符合产业规划,正常经营的企业房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予以安置;或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租赁村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房屋,企业有合法手续的,对企业的补偿仅限于房屋、设施等的评估补偿。企业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按程序参加招拍挂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建设。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以及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办公用房的,由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予以搬迁或重建,或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征收村(居)集体道路、广场等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征收中需要迁移或拆除各种电力设施、管道、管线的,由所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负责迁移和拆除。

第五章 “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此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或有相关资料证实属长期经营的,在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不超过原经营使用面积10%的折价货币补偿。

第六章 搬迁补助

第三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12元/㎡。

第三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商业营业用房40元/㎡,生产用房60元/㎡,办公用房30元/㎡,仓库用房40元/㎡。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

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七章 临时安置补助

第四十条被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6个月。

第四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3元/㎡。

第八章停产停业损失

第四十二条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

第四十三条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也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章  安置房户型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实行统一建设,安置楼房为小高层、高层住宅楼。李家沟安置点3楼户型为:A型134.04㎡、B型97.03㎡、C型93.91㎡,4楼户型为:A型124.31㎡、B型97.83㎡、C型119.07㎡;国投安置点5楼户型为:A-1户型135.15㎡、B户型61.96㎡;中波台、七里滩安置点户型面积拟定为70㎡、90㎡、110㎡、130㎡、150㎡五种类型,也可根据被征收人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3㎡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3㎡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十章 奖励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400元/㎡,附房奖励3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300元/㎡,附房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200元/㎡,附房奖励100元/㎡。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第十一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第四十九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登记,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有效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五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举报。接到举报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所提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所提及的层高均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第五十五条 本方案第二章提到的时间均指工作日,第十章提到的时间均指自然日。

第五十六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解释。

咨询电话:区住建局 822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