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就《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流程制定了《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现公布如下:
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工作指引
一、《死亡证》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责任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2.责任人
(1)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填报《死亡证》。
(2)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熟悉业务)负责《死亡证》管理和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4.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
(1)正常死亡: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三、《死亡证》的管理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四、医疗机构死亡证签发流程图与医疗机构死亡证补发流程图:
医疗机构死亡证签发流程图
医疗机构死亡证补发流程图
五、常见问题
(一)死亡多年或失踪多年,如何开具《死亡证》
出现死亡多年或失踪多年的申报开具《死亡证》时,需家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既往病史记录、居委会死亡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公安司法机关等证明),
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出具《死亡证》。卫生健康部门在审核资料属实后,按工作规范要求开具《死亡证》,并要求家属签字确认。
失踪多年无法判断是否死亡时,家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申报失踪和死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证明其死亡的相关资料后,方可按规定开具《死亡证》。
(二)《死亡证》遗失怎么办
《死亡证》仅开具一次,如因死者直系亲属丢失死亡证明需要补开时,由第一次领取《死亡证》的亲属进行补开或其他亲属补开,其他亲属办理补开时,需提交第一次领取《死亡证》亲属的委托书。
(三)在补开《死亡证》时,或失踪、死亡多年家属申报开具时,无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怎么办
原则上,申报开具《死亡证》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部门有权力不开具。个别情况下,或因相关部门不配合,或因家属没有向法院申报失踪和死亡,无法得到任何官方死亡证明资料,家属未提供任何相关材料,卫生健康部门根本无法判断是否死亡及死亡原因,家属又迫切需要《死亡证》,则需要向家属出具免责申明,并要求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具。
(四)死因不明、在家死亡应如何准确开具《死亡证》
死因不明、在家死亡的应该依据工作规范要求,出具《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死亡记录,做出死因推断,同时要求家属签字确认。
(五)无法判断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家属又不报警,卫生健康部门如何开具(六)120出诊到现场后病人已经死亡,《死亡证》由谁报告
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的,无法判断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家属又不报警,且执意要求出具《死亡证》时,则需要向家属出具免责申明,并要求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具。
(六)120出诊到现场后病人已经死亡,《死亡证》由谁报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所以,急救中心接诊的死亡(含车到人亡),应该由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