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辖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宣传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辖区内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有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辖区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组织开展区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辖区内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辖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承办土地、林地、草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承办吕梁市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土地管理职能。负责承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辖区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辖区内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负责辖区内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全区地质工作和配合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的管理。负责有关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辖区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查处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对各类项目供地后的监管。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在本区域开展的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辖区内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领导和管理区林业局。
(十六)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区自然资源局。所涉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省市有关部署实施。
(十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辖区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导。
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辖区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应急管理局(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一般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2)区能源局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4)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能源局等部门在煤矿等矿产资源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