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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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 征收 |
56845780-4-zs-0001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 |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接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核实、上报。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5.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8.向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9.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0.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1.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一)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1.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令离岗培训;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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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规范要求:1.行政职权一项一页,有子项的,每一子项为一页。每一页格式按模板规范填写。 | |||||||||
2.每页均需标明行政类别。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