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二)行政处罚类
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备注
项目 子项
48 行政处罚 78328848-4-CF-0046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6、违反法定程序的;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法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