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55149507-0-CF-0044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建局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 1、对执法人员巡查、群众举报、移送、交办的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的; 2、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不及时立案的; 3、调查取证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收集证据不全面的; 5、处罚决定不合法、不适当; 6、不履行听证程序的; 7、不复核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理由的; 8、不及时下达决定的; 9、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的; 10、对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不复核或不采取相关措施的。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