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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全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49-5-CF-0007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立案阶段问责情形: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检查阶段问责情形: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审理、告知、决定阶段问责情形: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按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的;
四、执行阶段问责情形:1、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3、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监督股、监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