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其他权力 01269549-5-QT-0004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规章】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六条【规范性文件】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 第二条、 第六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现场办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国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