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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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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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7671226-7-CF-0001 | 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等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规定的行为,由档案局法制宣传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由法制宣传股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3、审查责任;法制宣传股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按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的; 7.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