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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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1269591-1-CF-0003 | 对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检查行为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应当立案的而未立案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9、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10、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11、凭借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1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2〕第26号) 【规范性文件】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地税发〔2006〕112号ര |
一、行政处理:1.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原岗位; 5.停职离岗学习; 6.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7.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经济惩戒;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