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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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3193672-6-CF-0026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2、承办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相关规定,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批责任:对办案民警呈送的案件审批,主要对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第一款;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第七款;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