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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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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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73193672-6-QR-0013 | 对非正常死亡案件出具的死亡证明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5号) |
1、受理责任: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承办责任: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3、审批责任: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4、送达责任: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报警、指令推诿扯皮,不及时受理或不受理。2、认定过程中向当事人吃、拿、卡、要;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导致认定不公。3、违规审批;审批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4、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手续。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款;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非正常死亡案件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