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许可 | 73193672-6-XK-0003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五项、【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承办: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3、审批: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吃拿卡要,徇私谋利。4、送达:规定期限内未办结。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提供的虚假材料故意隐瞒; 5、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徇私谋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九条第七款、第八款。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款。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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