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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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强制 | 40763040-X-QZ-000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法强制拆除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