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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法强制拆除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强制 40763040-X-QZ-000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启动阶段责任:行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2.审核阶段责任: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3.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催告书(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等,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复核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
5.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7.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实施。
8.结案阶段责任:案件执行完毕后应予结案,并将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材料归卷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等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