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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许可 40763040-X-XK-0004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