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01269547-9-CF-0002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3.【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3.未按规定对拟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按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7.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8.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0.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4.【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5.【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6.【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7.【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9.【规范性文件】《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晋监发[2006]3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