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01269547-9-XK-0002 大气、水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4.【地方性法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                                  
5.【规章】《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67号)第六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审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信息公开。
1.对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3.对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许可结论错误的。
5.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的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条。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5.【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7.【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8.【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9.【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0.【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