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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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许可 | 01269547-9-XK-000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四条。 4、【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4.【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5.【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6.【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7.【部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8.【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9.【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