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它类型 | 01269550-8-QT-000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1.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2、考核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申报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申报的; 3、在受理、审查、初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的; 4、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道路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