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它类型 | 01269550-8-QT-0003 |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或者不予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法定告知(不予出具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出具通知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通知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出具通知书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的; 5、在办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