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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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12695081-CF-0005 |
对教师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教师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