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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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12695081-CF-0004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教师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