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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081-CF-0001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