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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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给付 | 012695081-JF-0002 |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42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
1、在规定时间及时受理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2、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证件; 3、符合条件的当日签订贷款合同; 4、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 5、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宣传。 |
1、未严把资格审查关,因材料或证件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者。 2、未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四、五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二款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三、党纪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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