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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确认 01269522-5-QR-000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技术卖方提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材料,计划成果科审核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3、审批责任:做出行政确认登记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登记的决定。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刁难技术卖方;
2、利用各种方法收取额外费用、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
4、未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不执行回避制度;
7、擅自降低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
8、现场检查结果的判断,不客观、公正;
9、无原因超时办理。
10、擅自改变审查结论;
11、受技术卖方请托,违反程序审核审批登记;
12、对符合条件的不批准登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