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检查 | 01269522-5-JC-0001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全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3.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6.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7.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二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五条 3.《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三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 (五)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行政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