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1269522-5-CF-0006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二条 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五条 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5.《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三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