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处罚 | 736317701-5-CF-0006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第5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依据公开、公正的原则规定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检查的依据和事项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法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核,组织现场勘察。 4.告知责任:告知处罚理由,法定告知。 5.决定责任:告知相对人拟定处罚事实、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力。 6.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出具相当罚没款财政票据或履行文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或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处罚